2013年武汉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名诺港澳台联考网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港澳台招生院校
2013年武汉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3-01-08 13:30:47
一、报名

1.报名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方可报名:

①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②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2.报名时间、地点

按联招办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考生可向联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咨询,并索购《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3.报名方式

2013年联合招生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网址:http://www.ecogd.edu.cn)进行网上预报名,还可通过该网站查询成绩及录取情况。

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名点现场确认、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报名时华侨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二、考试

1.根据联招办的规定,考试科目为: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地点

以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当年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3.考试规则以各考点向考生公布为准。

三、招生计划

2013年,我校计划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100人左右。我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若生源不足时,可适当调减招生计划;若报名人数多且生源质量高,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我校2013年不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预科生。

四、录取

按联招办规定的时间进行录取。参加联招考试的考生,当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身体健康,填报我校志愿,且联招考试成绩不低于联招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上80分时,我校予以择优录取。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1.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又未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核查其入学资格,并进行身体检查。凡不符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

六、收费标准

被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同专业学生标准一致。

七、其它

1.学生与同专业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住,并按相同标准缴纳住宿费。

2.学生在校期间,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管理。寒暑假可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3.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等课程。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即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4.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5.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

6.若教育部及联招办2013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7.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13年招收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招生计划及简章另行公布,详见武汉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www.aoff.whu.edu.cn)。

八、监督机制

武汉大学监察部全程参与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工作。监督电话:+86-27-6875 3835

九、联系方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99

联系单位: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072

咨询电话:+86-27-6875 42316875 4826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