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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3 17:49:18

 一、报名
  1.组织机构
  我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组织计划编制公布、网上报名及网上录取工作;委托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承办内地招生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现场报名确认、报名资格审核及招生宣传等工作。
  2.报名资格
  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
  (1)参加2013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
  (2)参加2013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考生;
  考生所持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招生高校及专业的招生章程,了解其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3.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3年香港学生免试报读内地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网上预报名及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5666期间登录对港免试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网上预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校志愿、专业志愿等)。网上预报名后,考生须在67—30日到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提交打印好的报名表格、考生电子相片(格式:JPG:大小:168*240像素,10K以内)、相关身份及学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校长推荐书、校长推荐计划表格等),并缴付报名费用。考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报名点进行确认,可委托他人凭考生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确认。每位代报者只可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4.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须填报志愿。每位考生按自己的报读意愿顺序可填报4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二、面试
  招生高校可根据本校招生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工作须在录取开始前完成,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高校确定。
  三、录取
  1.录取原则
  招生高校根据考生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高级程度会考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并依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1)最低录取标准
  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参加香港中学文凭的考生录取标准为“3322”,即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标准为“2211”
  参加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考生录取标准为:
  中国语文及文化、英语运用达到“E”;以及
  其他科目有两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或其他科目有一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级,另有两门达到高级补充程度会考的“E”级。
  (2)招生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招生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考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某一级别)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招生高校可参考考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考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
  招生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2.招生计划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不占学校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招生计划。招生高校须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在港免试招生额度编制招生计划及说明(原则上每校计划招生30-50),于20134月前报联招办统一汇总后向香港社会公布。
  3.招生章程
  招生高校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并报我部备案。
  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在港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
  4.投档与录取
  20137月底香港考试评核局向联招办提供考生成绩,8月上旬由联招办将达到最低录取要求的考生档案按照考生志愿顺序投至考生所报读的学校,招生高校通过网上录取系统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提交至联招办,由联招办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生源情况较好的招生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学额。
  8月中旬招生高校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补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高校,通过征集志愿,并依据考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成绩进行补录。
  四、入学与体检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被内地招生高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五、其他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军训及政治理论课。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行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高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内地部分招生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由教育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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